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7號原告 蕭炳森
張淑嬅 謝素貞 吳水順 張春綢 陳漢雄 魏惠珍 黃賢廉 蔣文蘭 蔡慶順 游雪玲 吳清香 藍美玲 林予璋 莊淑惠 劉培恩 陳淑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黃鏇伊
許家榕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淺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楊嵎琇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