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9號再審原告旺鴻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瑞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柒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