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6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5月26日以新臺幣(下同)80,00
0元之代價,委託被告向訴外人 曾鳳招 催討借款,兩造並約
定被告應於98年9月1日完成上開事務,詎被告屆期均未履行
完畢,為此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費用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書1份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原因事實,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80,000元,及自9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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