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18號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86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1年1月22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2月15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630,10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861│建│98.96│全部│重測前:上崙子││││││││││段112-11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備考││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7│臺南縣仁德鄉│台南縣仁│2層樓房│51│52│10│平│加強│4.│平│全部│重測前:│││8│上崙村62之89│德鄉上崙│加強磚造│.8│.1│4.│方│磚造│68│方││上崙子段││││號│段861地││8│8│06│公│││公││354建號│││││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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