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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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98年度執字第6918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七年易字第一九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同年十月二十日確定在案。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許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合法送達具保人收受在案,具保人及被告屆時仍均未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緝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