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被告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洪崇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涉訟。查被告雖戶籍在南投縣,但實際居所在新北市,而原告公司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大同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況經原告當庭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事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