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嘉銘 因104年勞訴字第8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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