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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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張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本金│利息│├───────┼────────────────────────────┤│新臺幣9,471元│自民國10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新臺幣43,132元│自民國10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