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63號聲請人 李瑋皓 相對人 龔志強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479號移送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以確認聲請人仍執有本票,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