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國榮 、 徐祈俞 、 徐仲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第九條第5款約定,經通知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貴署110年3月24日民事陳報狀未附)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