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繳納地價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姜順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小華 等間請求停止繳納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小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