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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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陳惠鈺 原告 魏秀明 被告台灣管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陽修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甲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甲擔任董事為無給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是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說明為不能核定,故核定本件原告陳惠鈺、魏秀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元,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之各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