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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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芓妡 即 陳品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