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張寬禾 被告 邱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