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09號附民原告 葉惠欣 附民被告 張盛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