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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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凱硯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7
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藍凱硯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藍凱硯素行不佳,有犯罪之習慣。其犯如附表所示7次加重竊盜罪之時間、地點、方式、經過,除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藍凱硯於本院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3號案內扣案之老虎鉗1把、電線剪1支及電線桿之插梢2支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所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藍凱硯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7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7罪,均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身強體健,卻不思循正途賺取財富,竟貪圖竊取電纜線之利益,希冀不勞而獲,且剪斷使用中之電纜線將可能造成用戶電線斷路致失火釀成火災,或路人誤觸掉落電線而喪命,又被告雖僅剪斷部分電纜線,惟台電公司需花費數倍之金錢始能修繕,其所為危害他人之生命、財產甚鉅,本應予嚴懲;惟本院念及被告所犯上開7罪,均係由其主動供出,犯後復始終坦承全部犯行,尚知悔悟,並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避免無益之證據調查,態度頗佳,併參酌其素行(有多次竊盜、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竊取電纜線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扣案(扣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3號案內)之老虎鉗1把、電線剪1支及電線桿之插梢2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7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為矯正被告藍凱硯利用竊盜犯罪尋求經濟來源之惡習,本院認有促其學習一技之長並養成勞動習慣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諭知其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㈡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數量與價值│罪刑(含主刑及從刑)│├──┼────────┼────────┼───────────┼────────────┤│1│99年1月間某日│苗栗縣大湖鄉大寮│22-PVC風雨線411公尺,│藍凱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村南湖段1336-45│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地號湖坑幹68支5│萬2,125元│案之老虎鉗壹把、電線剪壹││││電桿││支及電線桿之插梢貳支,均││││││沒收。│├──┼────────┼────────┼───────────┼────────────┤│2│99年3或4月間某日│苗栗縣大湖鄉大寮│22-PVC風雨線229公尺,│藍凱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村南湖段139地號│價值約6,756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湖坑幹68支5支6~8││案之老虎鉗壹把、電線剪壹││││電桿││支及電線桿之插梢貳支,均││││││沒收。│├──┼────────┼────────┼───────────┼────────────┤│3│99年3月間某日│苗栗縣大湖鄉南湖│22-PVC風雨線384公尺,│藍凱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村大湖幹249右支│價值約1萬1,328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2電桿││案之老虎鉗壹把、電線剪壹││││││支及電線桿之插梢貳支,均││││││沒收。│├──┼────────┼────────┼───────────┼────────────┤│4│99年4月間某日│苗栗縣大湖鄉義和│22-PVC風雨線51公尺,價│藍凱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村四份幹9支1電桿│值約1,505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老虎鉗壹把、電線剪壹││││││支及電線桿之插梢貳支,均││││││沒收。│├──┼────────┼────────┼───────────┼────────────┤│5│99年8月間某日│苗栗縣泰安鄉清安│22-PVC風雨線499公尺,│藍凱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村南角幹26及29電│價值約2萬1,457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桿││案之老虎鉗壹把、電線剪壹││││││支及電線桿之插梢貳支,均││││││沒收。│├──┼────────┼────────┼───────────┼────────────┤│6│99年9月間某日│苗栗縣大湖鄉新開│22-PVC風雨線575公尺,│藍凱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村四份幹201至205│價值約2萬4,725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支電桿││案之老虎鉗壹把、電線剪壹││││││支及電線桿之插梢貳支,均││││││沒收。│├──┼────────┼────────┼───────────┼────────────┤│7│99年9月間某日│苗栗縣大湖鄉大湖│22-PVC風雨線222公尺,│藍凱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段1027-9地號四寮│價值約9,546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幹5支4-5之5電桿││案之老虎鉗壹把、電線剪壹││││││支及電線桿之插梢貳支,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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