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61號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
郭穎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151萬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萬7,704元,扣除原告在調解程序已繳之聲請費5,000元,尚欠182萬2,7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上開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