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王富茂 被告 飯田 實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緝字第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王富茂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 飯田實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飯田實被訴詐欺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緝字第6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王富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朱家毅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