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安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昭仁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昭仁到庭執行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