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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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55號
103年度婚字第314號原告 盧玉惠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 洪明亮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郭哲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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