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55號103年度婚字第314號原告 盧玉惠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 洪明亮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郭哲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