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乙○○聲請人戊○○
之3聲請人庚○○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己○○共同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79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