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4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債務人甲○○
7號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參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