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7號上訴人 林琨彰 被上訴人 趙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7號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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