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林錫欽 訴訟代理人 呂煥朋 被告 林錫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1,217元【計算式:19900(公告土地現值)×179(土地面積)x865/1000(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