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偉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偉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在臺中市○○區○○街○○號之18TC夜店內,飲用啤酒後」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在臺中市○○區○○街○○號之18TC夜店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增列「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偉澤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政府各相關機關已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該項禁令當知之甚詳,詎僅為圖己一時之便利,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於酒後仍駕車上路,所為實不可取;兼衡以所測得被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又本件係經員警攔檢盤查而查獲,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及其自述為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參偵卷第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考量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如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潛股
107年度速偵字第1792號被告王偉澤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偉澤自民國107年3月18日凌晨1時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街○○號之18TC夜店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凌晨3時3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F72-238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向上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態樣不穩,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王偉澤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偉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檢察官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馨怡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