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90號原告 林雅雯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 吳建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肆年叁月貳拾陸日上午拾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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