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