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被告 徐興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33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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