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陳俊君 (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受被告 陳佩貞
蘋果 日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中時晚報中視新聞中天新聞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八大新聞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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