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李國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被告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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