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11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3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5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陳淑賢
黃惠禎 張晨睿 簡妤臻 被告 曹萬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