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行政訴處分無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臺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檔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00⑴招標、議價、決標3項行政處分均無效。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101年2月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並未依前揭裁定意旨繳費,卻於101年2月7日具狀主張本院無權受理本件之招標、決標私法上爭議,本院審判長所為前揭應徵收裁判費之裁定,觸犯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訴訟、同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規定,故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云云。然查,原告曾就上揭0000000000⑴案之招標、議價、決標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案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駁回其訴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再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及第83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且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故若廠商對行政機關之招標、決標之處分不服,自應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及撤銷訴訟,以為救濟。又以邀請廠商議價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政府採購,與廠商進行議價屬於決標前之程序,如廠商對議價過程有爭議,亦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是以,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招標、審標、決標、議價等事件,應為公法事件。本件原告既求為確認臺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檔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00⑴案之招標、議價、決標3項行政處分均無效,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公法上爭議,原告請求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實屬無據。而原告迄未曾向本院繳納前述裁判費,則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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