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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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乃儀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 井貴志相 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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