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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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綾 代理人 廖仁隆 債務人 余婷寧
徐子軒
一、債務人余婷寧、徐子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實及請求事項
(一)債務人余婷寧、徐子軒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8,38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請求原因及事實(一)緣債務人余婷寧於民國(以下同)10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徐子軒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額度新臺幣(以下同)壹佰萬元整就學貸款專用借據,按各學期就學貸款所實際動用借款金額104,792元,約定借款人於畢業日、休退學日滿一年後開始依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112年3月2日為1.525%)加年率1%固定計算,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余婷寧自應還日111年11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78,387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借據第七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12年度司促字第00266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8,387元余婷寧、徐子軒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001新臺幣78,387元余婷寧、徐子軒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03月0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001新臺幣78,387元余婷寧、徐子軒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8,387元余婷寧、徐子軒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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