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告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蘇怡文 律師 謝佳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貞 建築師事務所即陳瑞貞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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