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鈺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74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襪子貳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簡鈺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智簡字第30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扣案NIKE商標襪子2雙,業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簡鈺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智簡字第30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扣案NIKE商標襪子2雙經鑑定後,確定屬於仿冒商品,有產品鑑定書2紙在卷可證,而且是被告非法販賣的商品,根據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都應該宣告沒收,為專科沒收之物。
(二)又上述襪子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為偵辦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而事先購買取得,固然屬於第三人所有物品,但是警員已經出具權利拋棄書1紙,陳明願意拋棄權利,而且對於法院宣告沒收的結果不提出異議,因此沒有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宣告沒收。
(三)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