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47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張靜宜 即 潘張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037元9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5%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