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債務人 黃明珠莊育禎 之繼承人
莊秉錞 即莊育禎之繼承人
莊岱蓉 即莊育禎之繼承人
黃蕾馨
一、債務人黃明珠、莊秉錞和莊岱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育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蕾馨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育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蕾馨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35,784元110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669%110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6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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