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2號上列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