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0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羅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廖忠屏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未清償債務前,已於103年4月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均係被繼承人廖忠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為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4月15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信用卡申請書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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