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942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楊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貳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