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52號聲請人甲○○(即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收支明細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各1份(均為影本)、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1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15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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