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21號聲請人 周恩賜 上列聲請人周恩賜因與相對人 廖豊浩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恩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廖豊浩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