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8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火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林順發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順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三峽區白雞127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順發係聲請人所管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人於民國107年10月2日在自宅失蹤後,去向不明,並於同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其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之榮民基本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另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失蹤人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失蹤人在監在押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無失蹤人107年至109年財產所得資料)、健保就醫紀錄(查無失蹤人資料)、尋獲紀錄(查迄今尚未有任何尋獲紀錄)、喪葬紀錄(查無失蹤人之喪葬紀錄)等資料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林順發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