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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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243號原告 吳玉雪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尤柏淳 律師被告 張婉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玖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111年5至6月間,以購買預售屋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因認被告為其深交之友人,見被告急需用錢,遂基於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合意,陸續在原告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住處,以現金交付之方式,於111年7月3日借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於111年12月3日借款19萬元、於111年12月30日借款12萬元、於112年2月6日借款15萬元、於112年3月7日借款15萬元、於112年4月3日借款15萬元、於112年6月5日借款10萬元、於112年6月29日借款3萬元,每次借款均要求被告簽立同額本票一張予原告以擔保清償借款(詳如附表所示),借貸金額共計95萬元。嗣被告於系爭借款所擔保之本票到期日屆滿仍未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請,被告始終以資金調度有困難為由推拖遲遲不還。爰依民法第478條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向原告借款95萬元,但已經有還款,現在僅剩下本金及利息共40幾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影本乙
份、兩造對話紀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其向原告借款95萬元乙情並不爭執,惟抗辯已為部分清償等語。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事實為法律關係發生之特別要件者,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權利消滅或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合意及交付借款之事實,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乙情,應堪認定;而被告復提出部分清償之抗辯,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應就清償乙事負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就清償乙節提出具體證明,僅泛稱清償證據在偵查時均有提出,難認其已盡舉證之責。故被告清償乙詞,顯然無據,難認可採。
㈢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擔保清償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有到期日之記載,堪認兩造間就前開借款有到期日之約定。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本票到期日屆滿後仍未還款,則原告依此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5萬元,應屬有據。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借款,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游舜傑附表編號票號發票日到期日面額(新臺幣)1449683111年7月3日112年8月3日6萬元2449684111年12月3日112年1月3日19萬元3742855112年12月30日(實際發票日應為111年12月30日,票載發票日為被告誤繕)112年1月29日12萬元4742851112年2月6日112年3月7日15萬元5742853112年3月7日112年4月5日15萬元6378849112年4月3日112年5月2日15萬元7742856112年6月5日112年7月4日10萬元8742901112年6月29日112年7月29日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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