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郭品綸 即郭 賢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品綸即 郭賢池 於民國90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2日止累計731,869元正未給付,(其中187,369元為本金,544,50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品綸即郭賢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2日止累計479,770元正未給付,其中124,656元為消費款;351,51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郭品綸即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24656│賢池│5月03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品綸即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7369│賢池│5月03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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