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全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陳淑美 相對人 黃勝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黃勝正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陳淑美、 陳國輝朱國雄朱惠玲 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7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61號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對債務人即聲請人陳淑美等4人提起履行契約之民事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後,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51號審理中,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於106年8月22日以訴之追加方式,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70號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起訴,並已依法繳納裁判費,此有網路列印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判決、相對人陳報狀、蓋有收狀戳之訴之追加狀、繳費收據等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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