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林健川 被告 陳黃阿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6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