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烈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