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小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9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
違約金新台幣肆佰捌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1、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2、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與明細表
為證,堪信為真正。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
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依據信
用卡約定條款並15條規定訴請被告按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壹
千二百元,參酌被告積欠之本金,利率等情,本院認約定之
違約金額過高,應予酌減為按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捌拾
元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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